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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阳师范学院教师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11-29 00:00:00来源:教师培训部 作者:阅读:

信院字[2012]49号

各单位:

为了适应师资队伍建设的新形势,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对《信阳师范学院教师培训暂行办法》(信院字[2006]129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信阳师范学院教师培训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信阳师范学院教师培训暂行办法

为了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及我校人才队伍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师资队伍现状,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对象

在编的专任教师。

二、培训原则

(一)按需培训,注重效益

教师培训要有针对性,要学用一致,要符合学校专业和学科建设与发展的近期需求和长远目标,能有效地为学校持续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提供人才支持。派往的培训单位一般应为国家重点大学或重点科研院所,相同学科和专业的教师一般不派往同一单位接受培训。要慎重选择培训形式,合理使用培训经费,杜绝重复培训。

(二)计划培训,协约管理

学校和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分别制订师资培训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教学单位每年计划派出参加脱产培训的教师,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专任教师的20%。学校与外出培训教师签订培训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协议执行。

(三)择优培训,重点扶持

对于在教学、科研工作中业绩突出、爱岗敬业的优秀中青年教师优先培养,使之尽快成为教学、科研骨干和新的学术带头人;对校级以上(含校级)重点建设学科、新兴学科、人才紧缺专业的教师进行重点培养和扶持。

三、培训形式、培训费用报销及培训后待遇

培训形式包括教师参加课程培训或单科进修,到国内外重点大学或科研院所做访问学者以及攻读研究生等类别。培训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一)课程培训或单科进修

紧缺专业或新兴学科的教师,确因开设新课程等教学工作或学科建设需要,经批准,可外出参加课程培训或单科进修,学习时间一般为一个学期,培训费用由学校支付。

(二)国内外访问学者

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任讲师职务三年以上的教师,可申请到国内外重点院校或科研院所做访问学者。国内访问学者培训费用报销最高不超过20000元,国外访问学者培训费用报销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攻读硕士研究生

教师在校连续工作满三年,经批准可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脱产学习期间工资停发,培训费用自理;脱产攻读国家重点大学硕士研究生并取得硕士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补助10000元。

考试统招硕士研究生,经个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及学校研究同意并交纳保留岗位保证金的,学校可保留其岗位。不足服务期者,需交清不足服务期的赔偿金后方可办理调档手续,待回校工作后学校退还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和赔偿金,其应在校工作的服务期限累积计算。

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不得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

(四)攻读博士研究生

教师在校连续工作满五年(确因专业建设急需且表现优秀的骨干教师,可放宽至三年),经批准可攻读博士研究生。

攻读定向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并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的,报销培训费用最高金额不超过20000元,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回校工作后,住房待遇及科研启动费比照学校当年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考取统招或自费博士研究生,经个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及学校研究同意并交纳保留岗位保证金的,学校可保留其岗位。不足服务期者,需交清不足服务期的赔偿金后方可办理调档手续。学习期间不再享受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回校工作后,享受学校当年引进人才的相关待遇并退还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和赔偿金,其应在校工作的服务期限累积计算。

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原则上不得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年龄在45岁以下确需脱产攻读的,经批准可攻读定向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

四、审批程序

(一)培训申请

每学年初,拟参加培训的教师填写《信阳师范学院教师培训申请表》(见附件1),所在单位根据培训计划对同意参加培训的教师签署明确意见后,连同《信阳师范学院教师培训汇总表》(见附件2,由单位填写),一并报人事处师资科。

(二)培训审批

人事处受理并审核各单位的教师培训申请,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学年度师资培训计划报学校审批。人事处将学校审定后的培训计划通知各教学单位,由申请者和其所在单位联系培训单位后,到人事处师资科办理有关培训手续。

未经学校批准,个人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外出学习和进修。凡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者,依有关校规校纪处理。因擅自外出造成的一切问题,责任自负。

五、培训期间的管理

(一)培训教师应严格遵守我校和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培训协议,圆满完成学习任务,按时回校工作。

(二)教师培训期间,不得私自变更培训的专业方向。确属我校专业调整或发展需要必须变更专业方向的,由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请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若其在读期间有违反协议的行为,学校将按协议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在学习期间,需主持1项省级科研项目,或出版1部学术专著,或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在本专业国家一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教师,需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1级省级科研项目,或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做国内访问学者的教师,访学期间至少获批1项厅级科研项目,或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四)脱产培训的教师在读期间每学期应向所在教学单位汇报思想及学习情况,作为参加年度考核的必备条件。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对培训教师的管理,及时掌握培训教师的学习和思想情况,学习定期对各教学单位教师培训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纳入各单位目标考核内容。

(五)教师培训完成后,需填写《信阳师范学院教师培训考核表》(见附件3),经考核合格且学籍档案回校,凭相关学习证件或证明,结算费用,兑现相关待遇。

(六)列入培训计划攻读定向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者,学习期间,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事宜按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它

(一)教师培训后在校工作服务期的规定

参加课程培训或单科进修、国内访学者、攻读硕士研究生学校给予经费支持的教师,回校后的工作服务期为三年。

国外访问学者、攻读博士研究生,学校给予经费支持的教师,回校后的工作服务期为五年。

接受培训的教师,在服务期内申请调离或辞职的,须按培训协议约定向学校支付违约金。服务期限为三年的,每回校工作一年违约金数额递减三分之一;服务期限为五年的,每回校工作一年违约金数额递减五分之一。

服务年限自培训期满回校工作时算起,培训前后的服务年限累积计算,培训期间的时间不折减服务年限。

(二)经批准参加课程培训或单科进修、做访问学者、攻读定向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学校每学期为其报销学校至培训单位所在地的一次往返交通费。

(三)经批准脱产攻读定向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教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取得学历、学位证书,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凭培训单位出具的延期事由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教学单位签署具体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经批准延期一次(不超过一年)后仍不能如期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完成学业的,学校停发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需支付的学习费用由个人承担。因个人原因而延长学习期限的,从延长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学习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并停发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

(四)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专任教师需脱产学习的,由组织部门审批,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其中担任正处级职务者须经学校党委批准。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公布之前已于学校签订协议的,仍按原协议内容执行。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信阳师范学院教师培训申请表.doc

2、信阳师范学院教师培训计划汇总表.xls

3、信阳师范学院教师培训考核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