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院字〔2019〕41号
各单位:
《信阳师范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办法》修订意见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19年3月29日
信阳师范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师教学质量管理,打造一流课堂教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评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 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通过建立健全科学的教师教学质量考评体系,激励广大教师牢固树立爱岗敬业、质量第一的理念,加大教学精力和时间投入,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更好地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第三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评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课堂教学评价为基础。课堂教学是教师教学活动的基本形式,是教师展现教学水平的主要阵地。课堂教学质量最直接地反映出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
(二)以学生评价为主体。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对教学的各个环节及质量具有最直接、最全面的体验,在教学质量评价中最具有发言权,能够最及时、全面、客观和公正地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
(三)以同行评价为主导。同行教师对本专业的教学工作安排比较熟悉,对本单位教师的教学情况也最为了解,能从专业的角度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及其他教学工作作出比较全面和准确的评价。
二、考评对象及时限
第四条 教学质量考核的对象为在职从事本专、科生教学工作任务的专任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教师)。该学年有外出访学、深造情况的教师及外聘教师不参与年度考评。
第五条 按学年组织考评。
三、考评方式
第六条 采取三位一体的考评方式。为客观公正全面地评价教师教学质量,教师教学质量考评采用学生(网上)评教、同行教师评价和其他教学工作考评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方式进行。其中,学生(网上)评教成绩占本学年教师教学质量考评成绩的50%,同行教师评价成绩占本学年教师教学质量考评成绩的35%,其他教学工作考评成绩占本学年教师教学质量考评成绩的15%。
第七条 学生(网上)评教由教务处组织实施。教务处组织学生开展两个学期网上评教活动,取评教分数的平均值,由教务处反馈到各教学单位。
第八条 同行教师评价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实施,教务处协助。各教学单位每学年要组织开展同行教师随堂听课活动,同行教师根据学校出台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对其他同行教师进行网上评价,取评教分数的平均值,由教务处反馈到各教学单位。
第九条 其他教学工作考评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实施。重点考评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和学年论文、专业实习(见习)、试卷评阅、教学质量工程建设等教学工作中表现出的责任心、治学态度和能力水平。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教学工作实际制订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教学单位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时,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做到客观公正。
四、等级评定
第十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获得优秀等级的比例应控制在本单位被考评教师总数的30%以内;其他等级比例根据被考评教师的成绩,由教学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按照学生评教、同行教师评价和其他教学工作考评规定的比例,换算出被考评教师各项分数,加和得出每位教师教学质量考评总成绩,按照被考评教师总数30%的限额,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产生优秀等次教师的建议名单(名单应涵盖本单位全部参加考评教师,明确列出每位教师的三项分数及其总和),报送教务处。
第十二条 教务处严格审核确定后,反馈各教学单位。
第十三条 考核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其考核等级不得评定为优秀:
(一)有教学违纪现象发生的;
(二)考试试卷、毕业论文(设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
(三)各类人员(含校领导、督导员、教务处和学院领导、教研室同行等)听课评价不合格的;
(四)未及时履行正常调停课手续的;
(五)一学期内调课两次及以上的;
(六)承担教学工作不满一年的;
(七)教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的其它情况。
第十四条 考核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其考核等级应确定为不合格:
(一)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情况的;
(二)不服从教学工作安排的;
(三)在考评学年内出现一次I级教学事故或两次II级教学事故的;
(四)学生评教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
(五)教学考核应为不合格等级的其它情况。
五、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要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考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同行教师课堂教学评价和其他教学工作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评结果涉及教师的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等切身利益,各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要严格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人情考评,确保考评客观公正,考评结果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要妥善整理和保存本单位任课教师教学质量考评的原始数据,最终等级结果一式两份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后,一份报教务处备案,一份本单位留存。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