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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第十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时间:2007-06-10 00:00:00来源:教务处 作者:教务处阅读:

 

教语用〔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宣传部、人事厅(局)、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语委、团委,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事局、文化局、广电局、语委:

  经国务院批准,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以下简称推普周)。自1998年起,推普周活动已经成功举办了9届,在全社会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各地语言文字工作者的积极努力下,推普周已日渐成为语言文字工作中的一个“知名品牌”,成为广大群众积极关注、喜闻乐见、从中受益的语言文化节日,产生了较为广泛和深远的社会影响。

  2007年9月9日至15日是第十届全国推普周,为搞好本届推普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营造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和谐语言生活为目标,全面、深入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法规政策,积极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科学的语言观。

  二、宣传主题:构建和谐语言生活,弘扬中华优秀文化。

  三、活动建议

  1.准确把握、全面宣传国家推广普通话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讲求宣传艺术,引导社会正确看待并妥善处理普通话与方言、国家通用语与民族语言及外语的关系,营造以普通话为主体、多语言共存和谐发展的社会语言生活。

  2.积极开拓工作领域,通过构建和谐的语言生活,努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在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的同时,重视并加强对蕴含在语言文字中的中华优秀文化的传承和弘扬,使语言和文化互为载体,进一步丰富推普周活动宣传内涵,努力提高全民族语文素养,增强国人文化自信心和自豪感。

  3.认真策划、精心组织。在总结前九届推普周活动经验基础上,着力办好第十届推普周,使之成为推普工作和成果的一次集中展示。结合地区和行业特点,明确本届推普周活动思路,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注重与日常推普宣传、语言文字其他常规工作的衔接和融合,发挥推普周的整合带动作用。国家语委将于本届推普周期间表彰一批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并命名第一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

  4.在推普周活动形式上,要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进一步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手段,扩大宣传领域,拓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注重宣传的内涵和实效。

  5.配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推普周活动重心进一步向中小城镇、广大农村和民族地区延伸、拓展,加快普通话在广大农村、边远民族地区的推广普及进程。

  6.重视并发挥学校在推广普及普通话中的基础和辐射作用。要在城乡各级各类学校中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推普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师生语言规范意识和普通话应用能力。鼓励学校面向社会、社区开展宣传活动。

  7.推普周期间,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征求宣传、教育、人事、文化、广电、共青团、少先队等部门、组织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的意见,制订推普周活动方案,报请当地推普周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综合部门批准并统一协调,不断加大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力度。

  8.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加强宏观统筹和具体指导,充分调动和鼓励基层单位的积极性、创造性,总结和推广各地推普周活动中的好典型、好经验,推动各地工作的均衡、可持续发展。

  四、重点城市与重点活动安排

  ——第十届全国推普周重点城市为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重点活动安排在中小城镇举办,主要体现推普周活动重心进一步向基层地区延伸的指导思想。通过对重点城市系列活动的督促和视导,着力促使重点方言区群众进一步提升语言规范意识和普通话应用水平,为地区经济、文化和社会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

  ——本届推普周期间,全国推普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继续印发推普周宣传画,并举办全国推普周系列宣传品征集评比活动(具体活动通知3月已下发)。通过此次征集评比活动,对各地开展推普周十年来各类优秀宣传品进行一次集中展示和宣传,进一步扩大推普周活动的宣传声势和社会效果。

  ——全国推普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本届推普周期间启动“雅言经典天下传——中华诗文诵读活动”。此项活动将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载体,以诵读、学习古代及现当代优秀诗文为主要内容,通过在全社会开展中华诗文诵读活动,进一步提高国民语文素质,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社会应用水平,激发全社会对中华优秀和先进文化的学习和热爱。此活动拟在天津、辽宁、江苏、山东、甘肃、福建、山西、江西等地先行试点,并与有关出版单位和电视媒体合作展开,积极拓宽宣传领域,扩大语言文字工作的社会知晓度。

  五、各地活动方案与总结的报送

  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第十届推普周活动方案。为使推普周宣传活动切实做到深入、持续发展,各地应在推普周结束后对本届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上述活动方案和书面总结请分别于7月15日前和9月25日前报送全国推普周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联系电话:010—66097030,66097038;传真:66096681。

教育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人事部

文化部 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语委

解放军总政治部   共青团中央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