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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教育体制改革 规范教育收费管理

时间:2006-03-31 00:00:00来源:教务处 作者:教务处阅读:

2006-03-31

教育部部长周济

各位领导、同志们:

  2005年,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教育部与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教育乱收费蔓延的势头正在得到有效遏制,学校收费进一步规范,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但是,治理工作与中央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很大差距,一些地方和学校乱收费问题仍比较突出,有的还很严重,教育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暴露出来。2006年,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规范教育收费管理.认真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格规范农村中小学校收费行为

  2005年底,国务院决定:2006年春季开学开始,全部免除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7年扩大到全国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同时,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把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大幅度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治本之策,为从源头上治理教育乱收费提供了制度保障。我们要抓住这个有利时机,下决心杜绝农村学校中的乱收费行为,绝不允许“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情况存在。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不断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的中小学生的“两免一补”政策,资助家庭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没有实行改革新机制的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继续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二、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前不久,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促进义务教育发展和从源头上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又一根本举措。我们将努力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义务教育必须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准将公办优质学校转制;加大薄弱学校的改造力度,积极推动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满足广大群众接受高质量教育的需求。认真进行调查研究,从办学体制和招生制度等方面,提出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的方案和办法,并逐步实施。加强公办学校改制工作管理,2006年不得再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对已改制学校进行清理规范,不准搞“一校两制”,更不准以改制为名高收费。

  三、继续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

  继续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学校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开,确保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同时,继续保持高校收费政策的总体稳定。全面清理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允许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更不允许收取国家已明令禁止的各种费用。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限钱数、限分数、限人数”政策,将择校生纳入当地统一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和学校择校生比例过大问题。

  四、加强学校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收费审计工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集中核算、统一收付、票款分离。发扬勤俭办教育的优良传统,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把有限的教育经费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发展。全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听证和校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大力推行教材集中招标的政府采购制度,限定教材最高价格,减轻学生家庭不合理的经济负担。积极开展创建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大力宣传规范收费、勤俭办学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促进教育行风建设。认真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整治校园周边秩序,确保广大师生安全。

  五、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治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继续坚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做到统一部署、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敦促地方政府落实责任,依法加大教育投入,提高学校公用经费的保障水平,严禁挤占、平调、截留、挪用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坚决查处违规违纪的收费案件,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乱收费案件,要进行通报批评或在媒体上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