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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学校管理新规定,李厅长答记者问

时间:2005-09-14 00:00:00来源:教务处 作者:教务处阅读:

  编者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高等教育的一件大事,社会各界对此也非常关心。日前,记者就我省贯彻实施情况及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采访了省教育厅李文成副厅长。

  记者:李厅长,您好!据悉,《规定》是新时期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重要规章,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政策依据。你能给读者介绍一下《规定》制定的背景吗?

  李厅长:好的。9月1日前,我国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依据是1990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1995年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其他一系列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的配套文件。这些规章制度的颁行,在系统规范高校教育教学管理行为,建立和维护高校良好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15年来,教育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状况发生了重大的历史性变化。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社会的巨大发展,对教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二是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蓬勃发展,高等教育实现了历史性跨越,迈入了大众化教育阶段。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在校人数超过2000万,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9%;我省高等教育在校生人数超过80万,毛入学率达到16%。与此相适应,高校办学规模成倍增长,教学改革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灵活多样,对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三是学生群体特征也在发生变化。当代大学生绝大部分是1980年后出生的一代,他们主流积极、健康、向上,同时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和差异性日益增强,一些大学生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理想信念模糊、诚信意识淡薄和社会责任感、艰苦奋斗精神、团结协作观念缺乏等问题,对他们的教育管理呈现出新特点、新规律。四是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健全与不断完善,公众和大学生自身维权意识的增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对旧《规定》进行修订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当前依法治教、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实现新时期教育培养目标要求的必然选择。
  
  记者:制定《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呢?

  李厅长:在制定过程中,《规定》突出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指导思想,明确了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国实际和高等教育发展状况,对旧《规定》进行了全面的修订。

  记者:请问李厅长,《规定》有什么主要特点?

  李厅长:《规定》体现了继承性与创新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制度创新特征,体现了法制化、科学化、人性化、民主化的现代学生管理总趋势,体现了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对高校学生的深切关爱和殷切期望。具体地说,主要创新点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突出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强化了高校育人功能,突出了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品质规范在高校学生成才中的作用。二是将近年来教育教学管理的成功经验上升为规章,给予高校更多的办学自主权。鼓励和引导高校建立并实施学分制、主辅修制、跨校修读制等新的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管理制度,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为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三是确立了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基本规则。明确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对学生处理和违纪处分标准更加明确清晰,对学生违纪处理程序更加规范,同时还建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取消了与目前国家基本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四是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力度,扩大了高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规定》在明确学校的管理职能、职责和自主权的基础上,给予高校更多管理学生的自主权,给予各高校结合自身实际、创新管理制度、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活力和激情的管理空间。《规定》中,有5处直接明确为“由学校规定”,有13处要求明确为“按学校规定”执行。五是针对当前突出的问题,强化了相关管理。在《规定》中,加强了对考试作弊、学术诚信、缴纳学费、网络使用、非法传销、住宿、转学、学历和学位证书及学历证书注册等的管理。

  记者:在学生管理中,有一些被学生和社会各界所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比如学生结婚问题、住宿问题、困难生资助问题、学生处分申诉问题、考试和学术诚信问题、学历证书电子注册问题等,请问李厅长,《规定》在这些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李厅长:在《规定》中,对学生结婚、住宿、困难生资助、学生处分申诉、考试和学术诚信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依法治校的思想,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心。

  关于高校学生结婚问题。旧《规定》中明确规定:“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而在新《规定》中却没有涉及。学生能否结婚,应根据国家《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对于符合结合结婚条件的学生,学校可采取不支持也不禁止,也不提供条件的原则处理。但为了便于管理,学校可以要求学生履行结婚告知义务。同时,学校作为教育者也有义务劝告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集中精力学习,而且应当响应国家提倡晚婚的号召。对怀孕的学生,可以作出予以休学的规定和处理。

  关于住宿问题。新《规定》是住宿管理,而原《规定》是宿舍管理,一字之差,内涵不同。住宿既包括学校提供的宿舍、公寓,也包括校外的公寓和学生在校外的租房住宿行为。一是强调学校要建立健全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公寓或宿舍管理是校园秩序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高校学生管理,特别是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学生管理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因此,《规定》中强调高校要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二是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公寓或住宿管理的规定。对学校制定的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认真学习,自觉遵守。

  关于困难学生资助问题。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提出要完善“奖、贷、助、补、减”高校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确保“不使一名在校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规定》指出,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这一规定使不少人产生一个疑虑:缴不起学费的学生是不是上不了学了。其实,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个规定并不是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不起学,它与家庭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并不矛盾。一方面,高等教育不是义务教育,上学缴纳学费是学生必须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缴不起学费的学生,国家建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体系。我省在这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尤其是国家助学贷款,预计到年底将发放12亿元,基本上可以保证今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贷款。另外,奖学金的发放也向困难学生倾斜,社会捐助力度也不断加大。仅上半年,省工会与省教育厅组织的第二次“爱心助学”捐助活动就募捐资金达5866万元。通过这些资助办法,可以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最近,教育部又发文强调,对被录取入学、经济困难的新生,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要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的情况,分别采取措施予以资助,确保新考入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的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

  关于学生处分申诉问题。为了体现高校学生管理无救济就无处分的法治思想,《规定》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的规定。如: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省教育厅专门成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和服务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明确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时限等具体要求。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关于考试和学术诚信问题。考试和学术诚信在一定意义上是大学生的道德底线,是大学生成人成才的基础,在当前全社会加强公民道德教育的形势下,对大学生诚信道德必须严格。针对一些高校考试作弊屡禁不止的问题,《规定》对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学生,规定可以视其情节或行为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关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问题。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维护高等学校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规定》把实施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作为学生管理的重要内容,要求高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注册和教育部审核、备案的,国家不予承认。

  记者:在贯彻实施《规定》中,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哪些职责?

  李厅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贯彻实施《规定》中的责任,或者说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的责任,概括地讲,有三个方面:政治责任、工作责任和法律责任。所谓政治责任,就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力和责任指导、督促所属高校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学生管理,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如果因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过失,造成学校在学生教育管理中偏离了办学的宗旨和方向,那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工作责任,是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贯彻实施《规定》中应当履行指导、检查和督促等业务方面的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在工作中触犯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责任,在《规定》的实施中主要涉及到学生申诉处置权的行使和学校管理规定备案权的行使。

  记者:为了全面贯彻实施《规定》,省教育厅做了哪些工作?

  李厅长: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规定》精神,在教育部的培训和研讨会结束后,省教育厅就我省如何贯彻落实《规定》做出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确保《规定》在9月1日起能顺利施行。一是在今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工作会议上,省教育厅明确要求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本着内容全面、表述准确、符合法规、结构合理的原则,结合本校、本单位实际,全面系统地建设本校、本单位学生工作管理制度和体系,认真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使学生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二是组织召开全省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培训班,请教育部领导和有关专家到我省来讲解《规定》的主要内容、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有关的注意事项等,使我省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对《规定》的内容和主要精神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三是将全省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分成11个组,明确牵头单位,统筹考虑、协调本组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管理规定的制订工作。四是组成专家组,包括学生管理和法学界的专家等,先后多次召开研讨会,解决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制定学生管理规定中遇到的问题,指导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做好学生管理规定的制定工作,确保9月1日起学生管理工作按新《规定》执行。

  记者:高校都做了哪些工作呢?

  李厅长:为了全面贯彻实施《规定》精神,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在2005年全省高校学生工作会议结束后,成立了由学校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抽调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同志组成起草小组,负责本校、本单位学生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在工作中,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把贯彻落实《规定》的过程,作为学生管理工作领域树立新理念、建立新制度、形成新秩序的过程,是深化学生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学生管理系统建设的过程,认真学习,精心组织,加强合作,反复征求意见,最后由校(院、所)长会议研究决定,为《规定》的贯彻实施和本校、本单位学生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建设做了大量工作。目前,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已按要求向省教育厅履行了备案程序。

  记者: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学生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制订的过程中,有哪些创新的地方?

  李厅长:根据各学校的办学特点,依据《规定》,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本校、本单位学生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制订的过程中,在一些管理办法、管理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如郑州大学突出了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和奋斗目标,学生在校期间结婚或者离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等;河南大学规定了学生免修制、转专业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学生退学的程序、学校提倡学生要做的事情等;郑州轻工业学校加强了学生诚信管理,对学习、考试和学术等诚信提出了明确要求和规范;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明确了休学、复学程序和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渠道等;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明确了处分决定书的具体送达方式。

  记者:请问李厅长,在《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中,省教育厅如何维护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及学生的权力?

  李厅长:《规定》的创新点之一就是扩大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同时,明确了学生的权利。对《规定》中赋予学校和学生的权力,省教育厅坚决予以支持和维护;明确“由学校规定”或“按学校规定”执行的地方,省教育厅支持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合法地建设本校、本单位的学生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并支持学校在学生管理中予以贯彻落实;对学生的申诉权利,坚决予以落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记者:《规定》和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于9月1日施行后,省教育厅和各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还要做哪些工作?

  李厅长:《规定》和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于9月1日施行后,一是省教育厅要履行指导、检查和督促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实施学生管理工作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实施工作顺利进行。二是省教育厅将在教育网站上公布各学校的《规定》,便于相互交流,也便于社会的监督实施。三是高校要加强宣传、学习。各高校要充分利用广播、网站等阵地做好《规定》的宣传工作。要组织好教育者、管理者对《规定》的系统学习、培训,提高业务管理能力。同时,要组织学生对《规定》进行认真学习,做到对《规定》熟知、遵守、践行。只有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共同学习和提高,《规定》的贯彻实施才能真正取得成效。四是各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本校、本单位工作实际,继续完善学生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并及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记者:谢谢李厅长接受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