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一)招生专业目录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统一规定编制。
(二)招生单位编制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的电子文本,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网上报名工作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传并公布。
(三)具体要求:
1.招生单位编制招生专业目录时应按规定的信息标准和格式位置注明招生单位名称与代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网址等。
2.学科、专业名称和代码应与教育部制定的信息标准一致或经教育部批准。
3.研究方向及指导教师是否列入由招生单位决定。
4.招生人数可按院、系或学科、专业公布。
5.初试考试科目:
政治理论;
外国语,语种由招生单位确定一种,或指定几种由考生选择一种;
两门业务课考试科目。
报考工商管理硕士(以下简称“MBA”)初试设一门业务课考试科目,即综合能力科目;此外,政治理论科目考试在复试中进行。
全国统考数学试题分四类,分别供工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相关学科、专业使用。
全国统考的西医综合、中医综合试题分别供医学各专业使用。
招生单位自命题的考试科目原则上应按一级学科设置,个别专业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按二级学科设置。考试内容尽可能覆盖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6.招生学科、专业的特殊要求等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7.招生学科、专业和考试科目在公布后一律不得变动。
8.招生专业目录的说明应符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四)省级招办及各招生单位必须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手段按时公布招生信息。
二 报名 (一)准备工作
今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试行网上报名。
各省级招办、各招生单位和各报考点务必按照《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试行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5]23号)和《2006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进程表》(见附1)要求,做好网报的一切准备工作。
省级招办应根据各地实际确定报考点,并必须将报考点按时报教育部备案。报考点要适当集中,相对稳定,以设在地(市、州)招办或高等学校为宜。
1.省级招办应根据网报工作要求,组织对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招生政策和网报技术的培训。
2.报考点负责配备工作人员并对其进行具体业务培训。
3.各级招办和招生单位应宣传招生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发布招生信息,做好网报宣传,解答有关招生的问题。
4.各级招办、报考点须按网报工作要求配齐必要的设备。
(二)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
考生应在教育部规定的报名期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逾期不予办理。
1.考生按规定时间通过互联网报名(网址:http://www.chinayz.com.cn)。
2.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应届毕业生加学生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报考点办理确认手续。
3.推荐免试生由毕业院校按所在省级招办要求,组织办理网上报名和确认手续。10月25日前,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必须完成推荐、复试工作和接收手续。
4.考生到报考点确认网上报名信息时,交验有效身份证件,缴纳报考费,考生本人对网报信息确认无误后,由报考点采集图像信息。
5.报名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在省级招办指定的报考点确认。
6.报名参加单独考试和MBA联考的考生,到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招办指定的报考点确认。报名时间及确认手续按招生单位的要求办理(报名工作截止日期须与统考报名截止日期一致)。
(三)现场确认结束后,各报考点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考生报名库上传教育部中心数据库。招生单位要及时下载考生报考信息,认真核对考试科目,编制考生编号之后,将考生数据上传教育部中心数据库,并及时将《准考证》寄给本人,按规定时间编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样式见附2),一式三份,一份由招生单位留存;其余两份单独封装,一份在规定时间内单独用机要通信寄送接收试题地点,供安排考场使用;一份随试题寄送接受试题单位,供清点试卷使用。
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及时通知考生本人,并在《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备注栏特别注明。
(四)各报考点应将各类统考试题及联考试题份数统计表按规定日期报本省招办。各省级招办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所需联考试题份数,以及接受试题人的姓名、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报送教育部考试中心。
三 命题
(一)命题原则
硕士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试题主要测验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一般应使本学科、专业本科毕业的优秀考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
初试中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科目和联考科目的考试要求及范围,由教育部或教育部委托的有关机构制定并公布考试大纲。其他考试科目一般应按本校自定的本科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试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试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并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
为在职人员单独考试的命题也应遵循上述原则。
(二)组织工作
各单位应加强对命题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科目的命题小组。命题小组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担负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各成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命题小组应保持相对稳定。
1.统考科目中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工学、经济学各专业及管理学中部分专业的数学,西医综合和中医综合,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命题。
2.法律硕士联合考试的政治理论和外国语科目使用全国统考试题,其它科目使用联考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命题。
3.MBA联考科目的命题由教育部指定机构负责;政治理论科目由招生单位命题,在复试中进行。
4.非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科目(含单考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或招生单位联合命题。
5.外国语专业考试科目中的第二外国语初试科目为英、日、俄语种的试题,招生单位可自行命题,也可选用统考试题。
6.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组织。
(三)具体要求
1.初试考试科目均采用笔试形式。
2.试题中应有一部分用以测验考生掌握该门课程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这类题目应区别专业和科目情况,占有适当比重。
单独考试的试题应根据考生的特点,适当增加联系实际的内容。
3.相近学科、专业的试题水平要尽量取得一致。
4.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要准确简练,导语要明确,措词要确切,以免引起考生的误解。命题中应注意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和资料,须在试题中提供。
5.招生单位自命试题科目,如需考生使用计算器,招生单位应在准考证上注明,否则一律视为不需计算器。
6.政治理论、外国语的满分各为100分,两门专业课考试科目满分均为150分。MBA的综合能力科目满分值为200分。
7.每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个别科目如“建筑设计”的考试时间可多于3小时,不超过6个小时,在2006年1月16日8:30-14:30进行。招生单位负责在准考证上通知考生自备答题纸及绘图工具),试题的题量以能够使优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检查时间为宜。
8.命题时应同时确定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每道题的分值须在试卷上注明。
9.试题应使用60克或60克以上白色16开的书写纸印制。统考及联考试题印制要求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规定。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只印试题(答题纸由考点提供)。图表、公式等书写要规范、工整、清楚,试题应当铅印、打印或胶印。
10.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试题的内容、文字必须经命题组长亲自校对、审定并密封,交试题专管人员按机要文件妥善保管。试题和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应分别封装。
11.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试题命好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以防止泄题。
12.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
13.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硕士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包括复试)。
(四)试题的印制、寄送
1.统考科目试题
统考试题由省级招办按教育部考试中心规定的统一规范标准自行印制或联合印制、委托印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印制厂和监印人员名单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试题清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试题分装采取一份一袋的办法,信封封面应印制以下项目:考生编号、考场名称及座位号、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试题密封后按有关单位上报的份数(另加备用数)捆扎成包,并在邮包的封面注明“(接收试题地点)××同志亲启”以及“绝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字样,于规定日期用机要寄送给各省级招办指定的接受试题人。
省级招办印制试题或接到试题后,在省级招办事先规定的时间通知各考点,由考点指派至少两名专门工作人员以及公安、保卫人员,携带考点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和领取统考试题统计表,在规定日期乘用专车到指定地点领取试题;或者以机要通信方式寄达考点。
2.招生单位自行命制的试题
(1)招生单位自命试题的试题袋(以下简称“小信封”)按教育部规定标准印制(样式见附3),试题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小信封内,核查无误后,加以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考生编号、考试科目名称和具体考试时间;试题小信封内仅封装试题,招生单位不得装答题纸和草稿纸。
(2)将同一考生的装有各科试题的小信封封装在中信封内。中信封封面上应注明考生编号和招生单位、考点名称;
(3)把同一考点的中信封捆扎装入邮包(大信封)。在邮包里附一个装有《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的信封,供考点清点试题。在邮包(大信封)的封面注明“(接收试题地点)××同志亲启”以及“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字样。
3.联考科目中全国统一命题的试题印制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寄送办法参照统考试题程序办理。
四 试题保密和保管工作
(一)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各招生单位命制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开考前属机密级材料。
(二)省级招办、招生单位、报考点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通知》(教试[1993]4号)和教育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以及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4]2号)规定,制定严格的保密保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省级招办、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三)在试题的命制、印刷、封装、移交、收发、保管等各环节,手续要严密、清楚、精确无误,要保证试题的绝对安全。
(四)命题人员的姓名对外保密,并签定保密义务协议书。命题人员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不得接受有关考试内容方面的咨询。
(五)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必须存放在机要保密室,机要保密室要符合国家保密局和教育部规定的标准要求。试题存放期间要有专人昼夜看管。
(六)如万一发生试题泄密或其他重大事故,招生部门要在第一时间上报省级政府、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同时,要迅速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就地查明情况,追究责任。
五 初试
(一)准备工作
1.考点由各省级招办统一安排。单独考试和MBA的考点也由考生报考的招生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安排。招生单位设置的校外考点须经教育部批准,否则考试成绩无效。
2.考点在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统一领导下组织考试。每个考点可设置若干考场。
3.考点实行主考负责制,每个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可根据情况设若干人,负责考点的全面工作。考点主考由分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负责人担任。
考点应设立办公室和试题保管收发、监考、宣传保卫、技术保障、后勤联络等若干小组(考生少的考点可不设组,但应至少有2人专门负责试题保密保管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考点工作人员应选聘政治思想好、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纪律性强、身体健康、当年无亲属参加考试的人员担任。
每个考场以安排30名考生为宜,考生座位隔列安排,相邻两行考生之间距离不得少于50厘米。一般应按每10至15名考生配备1名监考员,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名。
考点负责人必须对监考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有关文件,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明确任务和职责,掌握工作的步骤和做法。
4.试题、答题纸、答卷的收发和保管
(1)考点应指定2名以上专门人员负责试题、答题纸、答卷的领取、保管、分发和寄送工作。试题和答卷要存放在机要保密室,由专人昼夜看管,不得离人。严格履行分发、交接手续,认真清点。
(2)考点收到招生单位的试题邮包,应及时由收件人拆开邮包和中信封,但密封试题的小信封,一律严禁启封。要按照邮包中所附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逐个进行核对。查看小信封上所写考生编号、考试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是否与附表一致,若发现差错,要及时查处。若考生报考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寄到试题,要及时催要。
(3)考点在考试前要根据《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在统考试题的小信封上填写考生编号和报考单位,并按考场、考试科目名称、考试时间及考生座位顺序整理各科试题。
5.考场的安排布置
(1)在考点张贴考场标志、考场规则、考试时间及各考场考生座位编排表及服务设施示意图等。
(2)考场应采光良好、安静清洁、通风良好、设施较为完善,有利考试。
(3)考场内不得有影响考试的物品或字迹。
6.招生单位自行命题科目的答题纸由各省招办根据教育部统一规格印制(见附4,胶片由教育部学生司统一提供),招生单位不再提供答题纸;考点除准备好省级招办提供的答题纸外,还要在考前按考生人数准备好统一规格的草稿纸,并注明“在草稿纸上答题一律无效”。
7.考点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妥善解决好考试期间的供电、医疗、治安、通讯、交通和环境问题。
8.考试前一天,考点应公布考场安排及有关考试的注意事项。
(二)考试
1.开考前30分钟,所有考点工作人员到位工作。监考员到指定地点领取试题及考试所需物品,清点核对所领试题无误后,直入考场,并将试题、草稿纸分发到考生座位上。
全国统考、联考题不发答题纸、对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还应分发统一印制的答题纸。
2.各科开考前10分钟发出预备信号,考生凭《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第一科开考前监考员对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并说明有关必要的注意事项。
3.各科开考前5分钟由监考员提醒考生根据试题小信封封面记载核对所报考专业、考生编号、考试科目名称、时间是否与准考证相符。指导考生填写答题纸封面上有关项目,并告知考生除统考、联考科目外,均须使用考点提供的答题纸。开考信号发出后,由考生拆封试题,进行答题。
4.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5.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监考守则”,认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填写考场记录。
6.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督促考生将试题和答卷装入原试题小信封内,并将其密封,由监考人员逐个验收。此外,必须同时收回考生的草稿纸,然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草稿纸待考试全部结束3个月以后由考点统一销毁。
对于缺考考生的试题,由监考人员在试题信封正面明显处写上“缺考”字样,非经主考批准不得拆封;经批准拆封的试题袋,由考点出具说明函,并经主考签字。所有缺考考生的试题袋(含已拆封的)均须寄回招生单位。
缺考考生的试题(含统考)寄回其报考单位后,未经省级招办批准不得拆封。
7.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员要对考场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如有漏收的试题、答卷应及时送交试题保管员按规定处理。
8.考试期间各省级招办、命题机构和招生单位必须有专人值班以解答和处理意外情况,要将联系电话和联系人通报上级和下级招生部门。
(三)考试期间,考点要组织人员巡视考试情况,以便及时解决偶发事件,并对监考人员工作进行督察。
(四)考试全部结束后3天内,各考点要将每名考生(含缺考考生)的各科试题(含全国统考试题)及答卷,集中捆扎在一起,密封在中信封内,再按招生单位进行汇总,并在招生单位寄来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的备注栏内注明每一考生的考试情况,与试题、答卷一起用机要寄送招生单位。
对有缺考、违规、作弊或其他异常情况,考点必须附函说明,并将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违纪记录寄考生报考单位。
(五)只有因试题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影响正常考试的考生,才有资格参加补考。由考点或招生单位说明原因,由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考点所在省级招办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安排补考。同时函告考生,由考点或招生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难易程度应与统考试题相一致。
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统考结束以后的一个月以后进行,具体时间由教育部规定。
六 评卷
(一)阅卷点应制定具体的评卷规则和程序,明确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二)应选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守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当年无亲属参加该科目考试的人员参加评卷。评卷人员要遵守评卷规则。
(三)全国统考科目试题的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按规定时间,用机要寄送各省级招办。
联考科目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命题机构及时用机要寄送阅卷单位。
(四)评卷前,负责评卷的单位要分科清点好答卷,密封试卷封面的考生编号,另外编写密号。考生答卷在考生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五)省级招办应当组织有关阅卷人员对统一命题答卷进行试评,熟悉和掌握统一评分标准及执行细则, 由省级招办组织集中评卷。
(六)招生单位自命题的业务课考试科目的评卷,一般以原命题小组为基础,并经招生办公室同意组成评卷小组,评卷小组应按命题时确定的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阅。
(七)评卷工作在省级招办和招生单位指定场所按规定的时间集中进行。评卷期间,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答卷收发、运转和保管工作。答卷评阅后要当天收回集中保管。评卷期间不得将答卷带出指定的评卷场所。
(八)在评卷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如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标记等,应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载,报评卷点负责人按规定程序处理。
(九)答卷评阅完毕后,要认真做好考试成绩的核查、登录、统计和分析工作。各评卷小组要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研究,写出书面意见,以便改进今后的命题工作。
(十)考试成绩由招生单位书面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不得查阅答卷。考生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一般须在复试最低要求分数线划定公布之前)向招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招生单位须组织专门人员认真复查,对于漏判、成绩累计、登记错误的要予以纠正,复查结果要通知考生本人。逾期招生单位不再受理。
(十一)招生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将本单位命题科目的考试成绩(包括单考生)报所在省级招办;省级招办汇总本省(区、市)所有招生单位的考试成绩信息库,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
七 复试
(一)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培养要求的重要环节。招生单位原则上应采用差额复试,对所有拟录取考生均应进行复试。
(二)招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复试工作的领导。要根据教育部制订的对考生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和录取原则,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复试办法并事先在本单位网站公布(自主确定复试分数线的高校参照上述程序自行确定和公布),确定复试名单,安排复试时间、地点,复试办法须报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并至迟随复试通知书告知考生。
(三)招生单位应对拟准予复试考生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主要核查考生的报考信息、《准考证》、学历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学生证,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等相关材料。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报名资格者,不予复试。
(四)招生单位应按专业设立由指导教师组成的复试小组,各复试小组应不少于3人。复试小组应根据专业要求和考生情况,确定复试内容、试题和形式(口试、笔试或实践环节的考核等),对考生进行复试。复试情况要有记录,复试教师当场给出成绩和评语。复试答卷和复试现场记录不得更改并须妥善保存。
复试成绩必须量化,原则上实行百分制。复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五)对同等学力考生,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复试考查,其中笔试的加试科目不少于2门。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时间每门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报考法律硕士及工商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加试两门笔试科目。
(六)招生单位应及时将复试结果通知考生,并将初试成绩符合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但不参加本单位复试或本单位不拟录取考生的全部材料转寄第二志愿单位或根据考生书面申请转寄调剂单位。
(七)体检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可在教育部网站
www.moe.edu.cn查询)自定。
八 调剂
(一)各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规定时间(教育部批准自行确定复试分数线的高校在教育部公布全国复试最低分数要求后5天,其他招生单位在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会议结束后5天)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和本单位招生工作网站公布生源余缺信息。
(二)调剂原则和调剂考生资格应符合2006年教育部录取工作文件规定。
(三)招生单位不得向其他招生单位转寄或索取单考生和未达到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的统考、联考考生材料。转寄或索取调剂考生材料均由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对外负责联系,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能给予办理。
(四)一般调剂程序
1.考生持本人初试成绩单和个人资料,联系接受调剂生招生单位。招生单位可积极帮助联系或推荐调剂招生单位;.
2.接受调剂生招生单位审核申请材料,决定是否通知其复试;
3.接受调剂生招生单位安排复试,及时给出复试结果,须通知考生是否拟录取;
4.招生单位拟录取调剂生的,向其第一志愿报考单位发出调阅初试试卷的公函;
5.第一志愿报考单位根据考生调剂申请书和调剂招生单位公函,通过机要寄出初试试卷;
6.招生单位做最后审查。拟录取结论有变时,须及时通知考生,并做必要说明。
九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政治素质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认真做好。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既包括考生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也包括直接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对考生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干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治工作)部门加盖印章。
十 录取 (一)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拟定录取名单。
(二)省级高校招生办在录取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检查招生单位执行录取规定和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检查录取名单以及监督处理有关问题。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对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工作提出意见后,招生单位必须进行复议,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国家招生计划(招生规模)下达后一般不调整。在录取阶段确需调整招生规模的招生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由省级招办提出在本辖区内的招生单位之间进行调整的意见,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审批。招生单位可在本单位原招生规模内对招生学科、专业计划数进行适当调整。
(四)教育部组织各省级招办召开联合办公会,对各招生单位执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各招生单位在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后,须及时处理检查出的问题;将审查通过的录取名单经所在省级招办审核签章,之后,再向考生发录取通知书。
(五)录取考生的《2006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录取登记表》,由招生单位打印盖章,并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答卷应由录取单位保留到毕业离校为止。对未录取的考生(含第二志愿单位或调剂)的答卷和有关材料由招生单位保存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