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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教学单位教研室工作条例

时间:2005-03-07 00:00:00来源: 作者:阅读:

教学研究室(以下简称教研室)是按专业或课程而设置的教学组织,是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的基层组织。教研室肩负着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教材教法研究等重要任务。因此,做好教研室的工作,是我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一章 基本任务

第一条 教研室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体执行本专业的教学计划,组织安排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章 教研室组织

第二条 教研室作为学校教学、科研的基层组织,应保持一定的规模。成立教研室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业务教师3人以上;

2.至少有一名教授或副教授;

3.至少覆盖一门以上的专业(基础)课;

4.如果条件不具备时,应由相近课程的教师合并成立教研室;

5.教研室成立或变动应向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

第三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是教研室的行政负责人,在系主任领导下,全面负责教研室的工作。

第四条 教研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在本学科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强的工作能力。每年至少应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第五条 教研室主任按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减免1/4教学工作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务(称)和提高工资级别。

第六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职责和权利:

1.制定教研室工作计划,主持教研室的工作和教学研究活动,向所属教师分配教学、科研和师资培训工作以及系党政安排的其它工作。

2.审批教师的教学日历(进度表),检查教师的备课、讲课、辅导实验、教学进展和教学效果,审批考试试题和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抽查考卷、学生作业,掌握教师评分和学生学习情况。

3.组织教师听课、教学观摩及教学经验交流等活动。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应少于8节。

4.负责贯彻教师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所属人员的工作量,做好教学评估和鉴定工作,认真填写教师业务档案中的评审意见。

5.对本室人员的配备、调整(调入、调出)、晋升职务(称)和提升工资等方面向系主任提出初步意见。

6.教研室副主任要密切配合教研室主任做好教研室工作,主任不在岗时,代理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七条 教学工作是教研室的中心工作。教研室要处理好教学、科研和教师进修提高的关系,充分保证教学第一线的力量,安排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主讲任务,注意引导教师作好教书育人工作,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 教研室的教学工作,包括本室所承担各门课程的课堂讲授、实验课、习题课、作业批改、课堂讨论、辅导答疑、考试考查、社会调查、见习、实习等各个教学环节以及由院、系统一安排的指导教育实习及指导毕业论文等项工作。

第九条 教研室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经常地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组织教师学习理论,收集和交流国内外有关信息,认真研究所任课程的教材教法,积极进行教育观念和教学内容、方法的改革,教研室的教学研究活动每月不得少于2次。

第十条 教研室要狠抓课堂教学,保证课堂教学质量,要通过教师间相互听课、重点组织听课等方式,相互取长补短,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要组织教师因材施教,有计划地指导学有余力的学生进行课外阅读和专题研究。

第十一条 教研室要抓好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组织考试和考查的命题和评卷工作,每学期应配合期中、期末教学检查,组织1—2次学生代表座谈会,对课堂讲授、课堂讨论、习题课、课程设计、实习、实验等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对较差的教师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 教研室要鼓励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上大胆探索、改革和创新。凡在教学改革中有突出见解,并取得明显效果者,将作为教学方面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科学研究是高等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研室在搞好教学工作的同时,要组织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以促进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并完成一定的科学研究任务。

第十四条 教研室应根据国家、社会当前和长远的需要,结合专业发展和本室师资、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比较稳定的科研方向。教研室要把教育科学的研究作为科学研究的重点,鼓励教师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写出有较高水平教学研究论文。教研室还要把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的编著和新型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作为重要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高年级学生参加科学研究(或从事毕业论文的写作),教研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教师予以指导。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 教研室要根据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定期进行自查,每学期各教研室要以书面形式向系主任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并报教务处一份书面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 教务处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教研室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对工作比较好的教研室予以表彰,对没有较好执行本条例的教研室责成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每两年学院将组织进行一次“先进教研室”的评选工作。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