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信阳师范学院听课制度

时间:2005-03-07 00:00:00来源: 作者:阅读: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核心环节,是向学生传授知识的主要途径,是培养合格人才的基础。建立和落实听课制度是贯彻《信阳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程》的具体措施,也是教育部开展高等师范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具体要求,对于了解教学情况、开展教学考评、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听课人员和听课范围

第一条 听课人员指学校的党政领导、教务、科研共事、学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教学单位党政领导成员、教研室主任、班主任(辅导员)以及全体专任教师。

第二条 听课范围是我院每学期教学进程计划安排的普通本、专科生修读的课程。

二、听课组织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设计印发《信阳师范学院听课记录本》,供听课、评课专用。

第四条 各级各类人员听课均采取随堂进行的方式,并按听课、评课的要求填写评价意见或建议。

第五条 听课记录本于开学初发至各单位听课人手中,学期末收回听课记录本,教务处检查统计情况。

三、听课基本要求

第六条 学院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每次按1学期时计),主管教学的院领导每期听课不少于10次。

第七条 教务处正、副处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次,其它教学管理人员每学期不少于10次。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次。

第九条 教学单位主任、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次。教学单位正、副书记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次,教研室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T-1)×次(T为本教研室同期开设课程的教师总数)。

第十条 听课制度要与各相关单位的课程建设、教研室建设和教育教学研究结合起来,积极交流和推广教学经验,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教务处及时收集课堂教学基本情况,向主管教学的院长汇报;适时召开教学工作会,推广好的经验,研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