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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教学成果申报与鉴定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05-03-07 00:00:00来源: 作者:阅读:

为使我院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的劳动成果得到承认,进一步发挥广大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教学成果鉴定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组织我院教学成果的鉴定、推荐工作;各教学单位成立相应的鉴定组织,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学成果的审定,在审定的基础上向学院教学成果鉴定委员会推荐申请鉴定的教学成果。

二、鉴定的项目范围

我院鉴定的教学成果是指在普通高等教育(本、研究生教育)教学中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经过两个以上实践检验的,对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直接产生效益的项目。具体范围是:

1.加强和改革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政治教育课,坚持教书育人,促进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人生观方面的项目;

2.根据教育目的、对象和环境,改革、更新教育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制度,提高教学艺术和质量方面的项目;

3.在专业(学科)、课程、实验实习基地、教材等教学基本建设以及坚持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方面的项目;

4.在调整改造专业、编制教学文件、组织教学工作与教学研究、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树立良好学风、实行科学管理等方面的项目。

三、申报鉴定的项目及项目申请者或集体项目主要成员的条件

1.申报鉴定的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1)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具有一定的水平,对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一定的意义。

(2)申请鉴定的项目需经两年以上的实践检验,在一定的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和应用推广价值。

(3)在省级及其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能够反映该项目水平的科学总结或论文。

2.申请鉴定项目个人或集体完成项目的主要成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1)集体完成的项目主要成员(含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系指在集体项目中做出主要贡献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

(2)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职业道德,成绩显著,为人师表。

(3)截止申报鉴定的四年内,项目主要成员中的教师应在连续三年内满两年教学工作量,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在相应的岗位上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四、项目鉴定程序

1.教学成果的鉴定工作定期于每年度的5月份开展一次,各教学单位应于每年度的4月底前将推荐项目的材料报送教学成果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后,严格按照申请鉴定的项目及项目申请者或集体项目主要成员的条件进行核查。

2.申报鉴定的项目,必须填写《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鉴定书》,提交反映该项目水平的科学总结或论文一式6份(其中原件1份)。

3.听取申请鉴定者关于项目的综合汇报;审查反映项目的实物和资料(含录像材料、主要论文、教学总结、材料教具、文件资料等);必要时召开有关师生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

4.教学成果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意见和结论。

五、其它

1.经教学成果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教学成果,由学院予以颂,并实行争议期制度,自公布之日起15天内如有异议,由有关教学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学成果鉴定委员会裁定。未通过鉴定的项目及在争议期的教学成果不得申报院级及其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定,未通过省教委鉴定及在争议期内的教学成果不得申报省教委及其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定。

2.通过教学成果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教学成果,由学院领导颁发成果鉴定证书。对确有价值的项目由教学成果鉴定委员会推荐参加省教委组织的鉴定。

3.经过鉴定的教学成果,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应予撤销,收回证书,并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4.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教学成果鉴定项目的宣传、推广工作,积极支持教学成果的巩固、提高,培育优秀教学成果。

5.本办法由学院教学成果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